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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劳动纪律考核制度

根据青人劳2000年第17号文件《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有规定规定》,本着加强办公秩序,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机关科学化管理,对局劳动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制度

(一)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需提前履行手续,因病不能上班的需在当天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要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要原工资数额。

二、考勤管理规定

全局考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设专人负责,定期上报考勤情况。

三、其它有关具体情况按青人劳字(2000)第7号《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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